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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为河南省新乡市辖县,南北长38.2公里,东西宽48.7公里,区域面积1225.51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609个行政村,总人口89.02万。

封丘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封丘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年05月19日 点击次数:12299


 
各乡(镇)中心校、实验幼儿园,县直幼儿园:
    现将《2017年封丘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7年封丘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封丘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5月17日 
 
 
附件:
2017年封丘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2017年新乡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教学前〔2017〕6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利益,规范招生工作的秩序,现就做好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利民便民,坚持和谐稳定,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工作原则
1.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合法规范的原则,全县统一部署、各乡(镇)中心校管理、幼儿园实施,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定、公平、便民、有序进行。
2.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园原则招收具有本县户籍的幼儿,无本地户籍的须提供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本县域内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
3.幼儿入园坚持免试、就近入园的原则,不得对幼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
4.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在我县接受学前教育的,持相关证明到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公办幼儿园。
5.属于财政全供单位幼儿园的,其招生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获得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幼儿园的,应公开向社会招生,主要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属于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其招生应按所属片区招生。
属于民办幼儿园的,其招生实行在所辖乡(镇)中心校指导监督下的自主招生。
三、招生工作程序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确定
幼儿园招生规模要根据本园现有条件和生源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基本办园标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数、班额),保障各类幼儿保教活动正常开展。招生环节要严格控制班额,大班不超过3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小班不超过25人,确保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面积和绿化面积符合相关要求。
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应于6月1日前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备案后的招生计划是幼儿园招生数量的依据,幼儿园不得超计划招生。
公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须经所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后
备案。根据在编人员、专任教师数量和园舍场地、设备等条件,
依据幼儿园办园标准核定的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实行核准备案制。民办幼儿园依据幼儿园办园标准核定招生人数,经所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对外宣传并招生。
(二)《招生简章》的制定、审核备案与发布
1.《招生简章》既是幼儿园招生工作遵循的章程,又是幼儿园对外宣传的依据和载体,各幼儿园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制定各自的《招生简章》,确保《招生简章》合法规范。
2.《招生简章》包含的基本内容:幼儿园全称,办园性质(公办、民办、公建民营、集体街道办园、企业事业办园等),主管部门,园址,招生对象及范围,招生层次及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名办法,录取办法及规则,监督措施,录取信息查询途径,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家长及社会须知的其他内容。
“报名办法”和“录取办法及规则”是《招生简章》的核心内容,幼儿园要依照“招生工作原则”,结合本园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特别要注意当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时录取规则的制定,确保合法、公平、便民、平稳、有序。
3.幼儿园制定的《招生简章》须到所属乡(镇)中心校审核并备案,各乡(镇)中心校接受《招生简章》审核备案的时间为5月20日—6月2日。
通过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是幼儿园对外进行招生宣传的合法依据,也是幼儿园招生工作必须遵循的章程。没有《招生简章》或《招生简章》未经审核备案的幼儿园不能开展招生工作。
4.幼儿园须将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及时在本园大门外显著位置和公告栏公布张贴,公布和张贴时间为审核备案后至招生工作结束。
(三)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7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幼儿园确定。招生人数在300人(不含)以下的幼儿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天,招生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天。任何幼儿园均不得以报名先后顺序作为录取依据。
录取时间:8月1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幼儿园确定。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幼儿园要及时向家长提供录取信息服务。
(四)招生工作的实施
招生工作在所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下,由幼儿园负责实施。幼儿园必须按照学前教育工作有关规定和《招生简章》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认真开展招生工作, 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定、公平、便民、有序,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招生期间,幼儿园要设立服务窗口和咨询电话,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工作,要把握好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协调解决好录取遗留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尽心尽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和《新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发改收费〔2013〕353号),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许可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实行自主定价。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幼儿园的显著位置设立的收费公示栏上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工作,符合减免收费条件的予以减免,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资助,让特困群体充分享受普惠性服务的政府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的实际问题,确保贫困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4.应按照《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豫卫妇社〔201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幼儿入园体检和传染病防控,确保幼儿和教职员工身体健康。
(二)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各乡(镇)中心校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本乡(镇)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
2. 各乡(镇)中心校做好幼儿园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根据幼儿园资源条件、依据办园标准,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合理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人数、班数、班额,班级人数原则上不超班额上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招生工作实际,严格审核幼儿园的《招生简章》,特别要防范虚假宣传和无法兑现的承诺。不能通过审核的《招生简章》,要给幼儿园提出修改意见,退回重新修改,确保《招生简章》合法、规范。对于热点幼儿园要特别注意其录取办法和规则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要将所辖幼儿园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在封丘学前教育网网站上公布,同时要发布本辖区具有办园资质、具备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引导适龄幼儿到具有资质的注册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提醒家长不要将幼儿送入无证非法幼儿园。
4.各乡(镇)中心校要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年检等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学前教育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入园幼儿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禁止招生。
5.幼儿园招生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各乡(镇)中心校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监督《招生简章》的履行情况,指导和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协调解决幼儿园招生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要积极优化工作服务,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细致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开展宣传引导,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
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廉洁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招生工作政策和纪律,努力为家长、幼儿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收费项目(含服务项目)以外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录取费等与入园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于违法违纪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招生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封丘县教育体育局。
封丘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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