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封环查(扣)决字〔2021〕第002号
时间:2021年04月20日 点击次数:5758
当事人: 胡健洋(铝型材加工厂)
地 址: 封丘县工业三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1台挤出机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1 年4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9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转移 该 挤出机。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封丘县工业三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19日
地 址: 封丘县工业三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1台挤出机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21 年4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9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转移 该 挤出机。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封丘县工业三路与西环路交叉口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