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96号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点击次数:486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96号
封环罚决字〔2019〕第196号
封丘县金太阳木板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48WH4XL(1-1)
地 址:封丘县应举镇大王庄村
负 责 人:金太洋
2019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应举镇大王庄村的封丘县金太阳木板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对不能利用固废未建设贮存场所,在车间和厂区内随意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196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11月25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196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