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点击次数:697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
封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
封丘县金鑫洁净型煤仓储配送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4BRD71U
地 址:封丘县荆隆宫乡雅宝寨村北
负 责 人:张富有
执法人员在对你配送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你配送中心年产洁净型煤10000万吨项目,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配送中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配送中心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配送中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配送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配送中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