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6号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点击次数:6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6号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6号
河南省华峰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84361458Y(1-1)
地 址:封丘县起重专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昌正
执法人员在2019年3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年产1500吨起重机械配件生产项目,对不能利用的金属边角料(固废)未建设贮存场所,在生产车间随意堆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