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3号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点击次数:587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023号
封丘县居厢镇乔红旗石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5YLMP6T(1-1)
地 址:封丘县居厢镇桑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乔红旗
执法人员在2019年3月13日对你料场进行检查时发现,你料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料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料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料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料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料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