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罚决字〔2018〕第046号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点击次数:1143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8〕第046号
封环罚决字〔2018〕第046号
新乡市绿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396568021Y(1-1)
地 址:封丘县封曹路与赵原线交叉口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兴
环保部督查组于2018年10月5日对新乡市绿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原料电加热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封环罚先告字[2018]第04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了陈述申辩,理由是:你公司在发现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后,立即报告,关停生产机器并与设备售后联系进行维修。企业态度积极,主动整改。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2018年11月2日经局班子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厂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