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年01月12日 点击次数:41966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范管理,做好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6〕4号),《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农〔2021〕156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工商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共7章26条,对于工商资本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分级备案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进行了规范。
(一)建立统一规范流转交易制度。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功后,与农户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统一使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并经流转交易鉴证。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建立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主,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 1000 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核,1000 亩(含)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核。明确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流转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对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重点审查。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土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4.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使用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乡(镇)、县(市、区)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均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10000亩(含)以上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在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后,5 个工作日内,流入方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规范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行为。凡是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鼓励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先付租金、后用地。
(五)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工商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农村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事有人干、责有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