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2022年10月13日 点击次数:1648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封丘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封丘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封丘县烟草专卖局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封丘县划分为:城区、乡镇、农村、特殊区域四个区域。
第九条 城区区域。指东风路、工业二路以南;封曹路以北;西封曹路以东;幸福路、东干道以西。
第十条 乡镇区域。指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商业聚集区
第十一条 农村区域。指除城区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全部行政村、自然村及社区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指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汽(火)车站等区域。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在城区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在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五条 在农村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六条 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汽(火)车站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可优先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原则上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
2.军烈属。
加强后续监管检查,发现有非法转让等不当经营行为的,将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处理;
(二)新乡市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数30家以上且纳入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原则上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五)集贸市场内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
(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七)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本规划布局标准设定的间距的一半执行。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等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4、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7、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5.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准
1、本规定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未加交通标志禁止线)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所有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及本规划规定,属于本规划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属于本规划第 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封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封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封烟〔2021〕21号)同时废止。
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标准: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3.两侧设有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的(且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测量:
4.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5.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6.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参照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7.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8.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二、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三、测量距离时,以参照零售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起始点,申请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终点,按可通行的线路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个通行口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边或角为测量点。
四、本测量办法由封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封丘县烟草专卖局确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法治导向、公平公正、动态平衡、服务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封丘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封丘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封丘县烟草专卖局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第七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封丘县划分为:城区、乡镇、农村、特殊区域四个区域。
第九条 城区区域。指东风路、工业二路以南;封曹路以北;西封曹路以东;幸福路、东干道以西。
第十条 乡镇区域。指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商业聚集区
第十一条 农村区域。指除城区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全部行政村、自然村及社区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指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汽(火)车站等区域。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三条在城区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在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五条 在农村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六条 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看守所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汽(火)车站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可优先受理(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原则上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1.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障人士;
2.军烈属。
加强后续监管检查,发现有非法转让等不当经营行为的,将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处理;
(二)新乡市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数30家以上且纳入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原则上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
(五)集贸市场内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
(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七)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本规划布局标准设定的间距的一半执行。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等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
4、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5、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7、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5.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准
1、本规定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未加交通标志禁止线)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所有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守法经营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及本规划规定,属于本规划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延续;属于本规划第 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封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封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封烟〔2021〕21号)同时废止。
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标准: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4.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三、测量距离时,以参照零售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起始点,申请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终点,按可通行的线路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个通行口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边或角为测量点。
四、本测量办法由封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封丘县烟草专卖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