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批前公示
时间:2019年07月03日 点击次数:22392
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予以批前公示,公示期为30天(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 日)。
一、规划公示内容
总则
第1条 规划范围南至世纪大道,北至北二环,西至西二环,东至封黄路,总规划面积约10.35平方公里。
发展定位和规划规模
第2条 发展定位河南省重要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基地之一,豫北平原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之一。
第3条 规划规模
产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为1035.23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032.07公顷,规划区就业人口规模为6.41万人,居住人口规模为3.16万人。
第4条 用地功能结构
用地功能结构为:“一心、两点、三区、四轴”。
一心:一处综合服务中心。
综合服务中心: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区域,该区域融合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休闲、行政办公、配套生活等功能,是整个产业集聚区的综合服务中心。
两点:两处配套生活中心。一处位于世纪大道与封黄路交叉口西北角;另一处位于建兴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该区域主要以居住为主,辅以配套生活设施。
三区:北部工业区、南部工业区、东部工业区。
北部工业区:北二环路以南、西二环以东、工业三路西段以北、建兴路中段以西、前进路中段以北、工业路北段以西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约457.15公顷,强调用地功能灵活性。
南部工业区:西二环以东、世纪大道以北、工业路南段以西、前进路中段以南、建兴路中段以东、工业三路西段以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约458.68公顷,强调主导产业功能。
东部工业区:工业路以东、世纪大道以北、封黄路以西、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约119.17公顷,强调生活配套功能。
四轴:两条产业发展轴,两条产业拓展轴。
产业发展轴:沿工业路、工业三路形成产业发展轴。
产业拓展轴:沿建兴路、北环路形成产业拓展轴。
用地性质控制
第5条 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居住用地沿路可兼容部分商贸、娱乐等用地。居住用地兼容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时,应考虑对周围地块的影响。
本区居住用地不得兼容规划指定外的其他各类用地。
第6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
本区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宜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外的其他性质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兼容其他用地时,应延续原地块对容量、景观的要求。
在满足规划区域应配置公共设施用地要求的前提下,本区商贸、文化娱乐用地可相互兼容。
本区内行政管理用地、教育机构用地、体育用地等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得兼容其他性质用地。
本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兼容规划指定外的其他各类用地。
第7条 工业用地兼容性规定
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附属用途——附属用途指工业地块中为配合生产过程而设置的其它用途,允许设置的用途主要有:办公室、产品展厅、休闲设施、贮物室、警卫室等。
限制用途——单独设置的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禁止设在工业地块内。
地块指标控制
第8条 规定性指标1. 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是对地块平面大小的控制。单位:公顷(万㎡)。
地块的大小根据规划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划分不跨越支路,以用地性质、组团、现有单位和已征地单位等用地范围界线来划分地块,便于用地的管理和出让土地的方便。
地块用地边界控制:
1)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用地部门和单位划分地块
2)以单一性质划分地块,使一个地块只有一种使用性质
3)建议地块有一边和城市道路相邻
4)结合自然边界、行政界线划分地块
5)考虑地块的区位级差
6)地块大小尽量和土地开发的性质、规模相协调,以利于统一开发
7)地块应能满足“四线”——即道路红线、绿线、水域河道蓝线、公用设施黄线的要求
8)地块划分应尊重地块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边界
本控规所指的用地面积是规划地块划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单位为公顷,精确度保持到小数点后两位,各块用地无重叠部分。
2. 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值。
规划对容积率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物流仓储用地≥1.0、工业用地≥1.0;
居住用地:一般二类居住用地≤1.8;局部居住用地容积率≤2.6,主要为部分村庄拆迁安置用地。现状已批和在建的居住用地按照现状保留;
行政办公用地≤2.5,文化设施用地≤1.5,医院用地≤1.5,中小学≤0.9,科研用地≤1.5,体育用地≤1.0;
商业用地≤3.5,加油加气站用地≤0.5;
供水用地≤0.8、供电用地≤0.8、通信用地≤0.8、供燃气用地≤0.8、污水处理厂用地≤0.8、垃圾转运站用地≤0.8、消防用地等≤0.8。
3.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底面积占基地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中,建筑密度=(建筑物用地面积 + 构筑物用地面积 +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 + 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地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 × 100%
建筑密度指标确定主要考虑环境质量、地块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安全、卫生间距、气候条件和地形坡度、朝向等。
规划对建筑密度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工业用地≥60%,物流仓储用地≥40%;
居住用地≤30%;
行政办公用地≤35%,文化设施用地≤35%,医院用地≤35%,中小学≤25%,科研用地≤35%,体育用地≤30%;
商业用地≤45%,加油加气站用地≤20%;
供水用地≤25%,供电用地≤25%,通信用地≤25%,供热用地≤25%,污水处理厂用地≤25%,垃圾中转站用地≤25%,消防用地≤25%。
4. 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地块在地面绿地面积总和占基地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规划对绿地率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工业用地≤20%,物流仓储用地≤20%;
居住用地≥35%;
行政办公用地≥35%,文化设施用地≥35%、医院用地≥35%,中小学≥35%,科研用地≥35%,体育用地≥30%;
商业用地≥25%,加油加气站用地≥25%;
供水用地≥25%,供电用地≥25%,通信用地≥25%,供热用地≥25%,污水处理厂用地≥25%,垃圾中转站用地≥25%,消防用地≥25%,公园绿地≥70%,防护绿地≥85%。
5. 建筑高度
规划对建筑高度作以下通则性规定:
工业用地≤24米、物流仓储用地≤24米,
居住用地:容积率≤1.8时,住宅高度≤36米;容积率≤2.6时,住宅高度≤80米;
行政办公用地≤60米,文化设施用地≤24米,医院用地≤24米,中小学≤24米,科研用地≤24米,体育用地≤24米;
商业用地≤60米,加油加气站用地≤15米,
供水用地≤15米,供电用地≤15米,通信用地≤15米,供热用地≤15米,污水处理厂用地≤15米,垃圾中转站用地≤15米,消防用地≤15米。如有特殊需要可控制在24米以内。
6. 容量和密度变更的规定
1)建筑总量
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总量不得突破,各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重可以进行调整。
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规划确定的总量,单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规划确定的该项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
2)容积率
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宜突破。
容积率可以转让:转让只能在相邻地块(相邻地块是指同一街坊的地块)、同种性质或性质相容的地块之间进行,转让额不得大于两块用地中容积率较小地块的40%。
容积率的奖励补偿:若地块为城市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广场等)和公益设施,则容积率可按比例提高而获得奖励,最高可达20%。每提供1㎡的开放空间,奖励建筑面积1~2.4㎡;在达到本地块绿地率指标外,每提供1㎡的公共绿地,奖励建筑面积1~5㎡或由相关规划管理部门核定执行。地下建筑面积不参加容积率计算。
对于总面积大于3公顷的大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1公顷)时,其开发强度可按规定进行调整细分,小地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地块规定的限度。
3)建筑密度
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的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宜突破,如有需要,其增加幅度不得大于本规划建筑密度的15%。
基地布置规定
第9条 建筑后退(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退道路红线控制一览表
道路宽度L(m) | 景观路 |
主干路 (50M≥L≥40m) |
次干路 (40m>L≥30m) |
支路 (25m≥L≥18m) |
|
建筑高度(m) | ≤24 | 10 | 8 | 5 | 3 |
>24 | 10 | 10 | 8 | 5 |
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红线规定:最小值为5米。
对于沿道路控制有绿化带的地块,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在满足上表要求的同时,需退绿线距离不宜低于3米。
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如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应留出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其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2) 后退地块边界
建筑后退相邻地块边界的距离,除了满足安全要求和采光要求以外,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规定按下表执行。
建筑后退地块边界线最小距离规定一览表
建筑分类 | 住宅建筑 | 文教卫生建筑 | 其它建筑 | |
主要 朝向(米) |
低 层 | 6 | 7 | 5 |
多 层 | 9 | 10 | 8 | |
高 层 | 15 | 18 | 12 | |
次要 朝向(米) |
低 层 | 3 | 3 | 3 |
多 层 | 5 | 6 | 5 | |
高 层 | 9 | 10 | 9 |
附图:
如对规划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普通邮件等方式向封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或规划编制单位反馈。
二、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规划单位:封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联 系 人:曹科长
联系电话:0373-8296171
通讯地址:河南省封丘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10楼
电子邮箱:fqxyqb@163.com
三、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规划编制单位: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蔡工
联系电话:18538718282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吴家庄路与燕黑路交叉口怡乐商务B座6楼610室
电子邮箱:1137202189@qq.com
封丘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