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县城区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8年09月30日 点击次数:10142
尊敬的广大用水户: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文)、新乡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价管【2016】548号文)和封丘县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封发改【2018】133号)文件精神。需对我县城区公共供水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价格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部分,基础水价为1.4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35元/立方米, 到户价格为2.6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240立方米(含)部分,基础水价为2.1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3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3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部分,基础水价4.3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3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5.5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为2.1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4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75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基础水价为7.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2.0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10.40元/立方米。
四、其他用水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此次城区公共供水价格调整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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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文)、新乡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价管【2016】548号文)和封丘县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封发改【2018】133号)文件精神。需对我县城区公共供水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价格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部分,基础水价为1.4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35元/立方米, 到户价格为2.6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240立方米(含)部分,基础水价为2.1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3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35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立方米以上部分,基础水价4.3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35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5.5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为2.1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0.4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75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基础水价为7.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地下水资源税为2.0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10.40元/立方米。
四、其他用水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此次城区公共供水价格调整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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