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城市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点击次数:3264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责任,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2 |
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3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4 |
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5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二日内整改完毕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6 |
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者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清除到位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7 |
活动结束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拆除到位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8 |
未经许可在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且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9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 |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笫一款、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10 |
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 |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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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 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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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 | 占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或超出门窗、外墙面积二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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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理后,在限期内清理到位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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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物料遗撒现象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15 |
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的,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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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 |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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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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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的,将淤泥、污物直接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或者未及时清理枝叶、泥土等废弃物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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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经责令限期处理后及时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20 | 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经责令清理后,能够立即清理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21 | 随地吐痰、便溺的,或者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的。 |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经责令清理后,能够立即清理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22 | 在居民楼住宅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内与居住层与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经责令改正后改正到位的 |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 |
说服教育 行政约谈 行政指导 行政回访 |
备注:1.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多种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指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违法行为预警、说服教育、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