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点击次数:100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新乡市高龄特困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现就建立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具有新乡市户籍,年满80—89周岁的特困老年人(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和年满9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
二、标准
年满80-89周岁(含本数)的特困老人,每人每月发放90元。
年满90-99周岁(含本数)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90元;年满100周岁(含本数)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县(市)、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三、资金来源
高龄补贴资金,市辖区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县级由当地财政负担。各地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特困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3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3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县(市)、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两周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老龄办审核备案。
《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情况应当在居住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补贴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民政所、老龄部门等代为发放。
(二)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
(三)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季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1人、不多发1人。
(一)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在2013年各县(市)、区老龄部门建立90岁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80岁以上特困老人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市财政承担30%部分,由各区直接拨付,年终市财政与各区统一结算。各县(市)、区老龄部门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五)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市、县(市、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及电子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老龄部门汇总申报人数,按规定比例安排下年度预算。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颁布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3〕1号)同时宣布废止。
附件: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
附件: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