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关于粮油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17年01月17日 点击次数:37602
粮油厂片区地块居民: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东至健康路、南至宏盛花园、西至粮油厂、北至原粮油厂北墙东延伸线(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改造。为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科学,现将《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粮油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区域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封丘县粮油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937377652 13569893071
邮箱:fqxzs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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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
附:《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粮油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粮油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粮油厂片区(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棚户区改造与城市规划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东至健康路、南至宏盛花园、西至粮油厂、北至原粮油厂北墙东延伸线,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主体: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
第三条 征收部门:江南app体育官网下载房屋征收办公室
第四条 实施单位:封丘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六条 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
第七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或者作出,具体事务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负责实施。
第八条 评估公司的选定。向被征收户发放《评估公司选票》,在3日内被征收人选择某评估公司超过半数的,选择评估公司有效;逾期选票未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下,由征收办组织被征收户代表随机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第九条 由指挥部、评估公司等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评估公司等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十一条 为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安置房按计划全面开工建设,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对逾期不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危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二)针对违法建筑,县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规划、国土、城关镇、公证处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五)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
(七)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征收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二章 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
第十二条 改造范围内的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文,突击抢建、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占用公共通道、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
三、改造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未经批准的各类架(埋)设管线等。
四、其他情形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房屋性质确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住宅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注明住宅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层高在2.2m以上的永久居住用房。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居改商用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注明住宅且正在经营的临街外间门面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地点一致,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能够提供上一个年度完税证明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商业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注明商业的。
(二)《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栏内注明商业的。
第十四条 巷内合法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及仓储的,按住宅标准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注的面积或按《房产测量规范》以实地勘测丈量计算的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户数的确认
一、独院户数的确认。被征收人户数按照“一证一户、一院一户”的原则确定。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权属证书确认户数,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一个自然院为一户确认户数。
二、单元楼房户数的确认,有房产权属证书的,按权属证书确认户数,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买房时交款原始票据确认。
第十七条 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以及交款原始票据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合法建筑面积按1:1置换。选定安置房后直接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为:砖混结构每平方米缴纳150元的结构差;砖木结构每平方米缴纳200元的结构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租赁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安置地点:按规划在本项目区域内就近安置。
第二十条 本着“房地合一”原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土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总和的,土地面积减去房屋面积总和,剩余土地按3:1置换住宅;土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面积总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四章 安置房的标准及选房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交房标准
一、按照抗7.5度地震裂度标准设计。
二、住宅层高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外墙面刷外墙漆,有外墙保温,内墙为水泥砂浆毛面,室内均为水泥砂浆地面,入户大门为优质防盗门,塑钢或铝合金窗户,楼梯间为水泥砂浆净面并设声控灯,房间设灯位、开关盒插座,卫生间预留管线到位,每户预设一个有线电视和宽带等弱电孔。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的选房办法
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顺序号以签订协议的顺序号加交接腾空房屋钥匙的顺序号所得数值为准,数值小的优先选定,数值相同的以先签订协议者优先在安置区域内选定。签订协议和交接腾空房屋名单及时在指定的公示栏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残疾的,经审核确认属实并配合工作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第五章 补偿安置及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签订《封丘县粮油厂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后,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其他款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封丘县粮油厂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待交清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手续和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进行安置:
一、合法一层建筑物按1:1置换住宅,即1㎡换1㎡。
二、合法二层、三层建筑物,一层面积按1:1置换,二层、三层面积按以下几类计算:
1、有房产土地手续,房屋层高在2.2m以上的,按1:1置换。
2、无房产土地手续,房屋层高在2.2m以上的,按1:0.9置换。(如按规定时限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钥匙的,原则上按1:1置换。)
3、房屋层高在2.2m以下的,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三、合法四层及以上建筑物,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四、多要或少要住宅房(因户型、面积和被征收人要求等原因,选房时会出现多要或少要面积),按以下几种情况享受照顾价结算:
1、多要:
面积在10㎡以内的,统一按1700元/㎡结算;
面积在20㎡以内的,统一按2250元/㎡结算;
面积在30㎡以内的,统一按2460元/㎡结算;
面积在40㎡以内的,统一按2570元/㎡结算;
面积在50㎡以内的,统一按2640元/㎡结算;
面积在60㎡以内的,统一按2680元/㎡结算;
最多享受照顾面积不得超过60㎡,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少要:
少要部分(指合法置换建筑面积),统一按2400元/㎡结算。
第二十六条 地下室、阁楼、厕所、围墙、简易棚、简易房、树木、独立门楼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或按市县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结算。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可在腾空房屋交钥匙后直接领取,也可按2000元/平方米冲抵多要部分房款。
第六章 政策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的临时安置费和商业房及居改商用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没有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3元/㎡/月标准支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商业房及居改商用房屋:参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精神,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或按评估价予以补助。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5元/㎡执行,搬迁补助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5元/㎡执行,按2次计算。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时限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钥匙的户,置换房屋免交结构差价。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本项目设立以下综合奖励:
一、按户奖励(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
(一)第1天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签协议奖励;根据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50元/㎡的搬迁奖励。
(二)第2天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签协议奖励;根据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25元/㎡的搬迁奖励。
(三)第3天签订协议的,每户给予2500元的签协议奖励;根据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0元/㎡的搬迁奖励。
(四)3天以后签协议的不再进行奖励。
二、联户奖励
本征收区域共划分若干个片区。
(一)每个片区所有联户在第1天签订协议的,根据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奖励本片区所有搬迁户每户5000元奖金。
(二)每个片区所有联户在第2天签订协议的,根据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奖励本片区所有搬迁户每户2500元奖金。
(三)每个片区所有联户在第3天签订协议的,根据协议按时完成搬迁并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奖励本片区所有搬迁户每户1000元奖金。
(四)3天以后每个片区只要有一户没有签订协议和根据协议未按时搬迁的,所在片区的所有户不再享受联户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切奖励
(一)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或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二)奖励期限内签订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时搬迁或搬迁完成后不交接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的。
(三)启动房屋强制征收程序的。
四、奖金领取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所得奖金在按时完成搬迁、交出腾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后领取。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所得奖金在按时完成搬迁、交出腾空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后可直接领取,也可到交接新建安置房时用于冲抵多要部分房款,奖金冲抵房款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
第七章、罚则与救济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回迁期限预计24个月,具体回迁日期以公告时间为准。 如24个月未交付安置房屋,在6个月内按原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开始,按原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施工的,由监理单位证明,过渡期限顺延,正常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五条 签订的征收协议生效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室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并赔偿整个征收区域因被征收人拒不搬迁所增加的过渡费损失,实施单位可以委托拆迁公司直接拆除。
第三十六条 在征收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实施单位报告,由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被抵押;(二)已出租;(三)被查封;(四)权属有争议;(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继承或遗赠纠纷;(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签订的征收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征收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复。